土地法§34

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: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」為了使他共有人知道交易條件及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,全體出賣人在買賣 ...,【案例事實】甲、乙、丙、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,持分(應有部分)分別為35%、35%、20%...。參考影片的文章的如下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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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不動產律師教您土地法34

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: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」為了使他共有人知道交易條件及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,全體出賣人在買賣 ...

共有土地怎麼賣?律師解析《土地法第34

【案例事實】 甲、乙、丙、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,持分(應有部分)分別為35%、35%、20%、10%,現在有建商出高價想買下這塊土地,甲、乙認為機不可失,但丙、丁 ...

假贈與真購地,蠶食鯨吞共有土地之判刑案例,曾榮耀老師,許文昌曾 ...

分別共有物其中1共有人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,倘共有人與第三人通謀虛偽買賣或贈與,或未告知他共有人,使他共有人因而喪失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承買權 ...

共有人為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而虛偽過戶自己持分,該如何處理?

如共有人的目的是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法定要件,使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能過半數。由此看出,這些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,並且假贈與行為旨在使 ...

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新聞稿

本件裁定主文: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,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,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,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,不得依給付不能 ...

以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方式再出售,通謀出賣共有人土地

案例. 甲乙丙三人共有A土地,應有部分各3分之1,某日甲乙二人將A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丁,丁並在A地上興建B屋,又過不久,甲乙二人又要出售A土地給戊,丙因不想 ...

土地法34

本文將逐步解析「 土地法34-1 」的來龍去脈,包含優先購買權、公同共有、調處等專有名詞,和常見的案例類型,一起往下看吧! 土地法34-1內容?共有土地買賣破解 ...

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之實務問題研析

就土地法第34條之1部分,最高法院曾指出優先承購權人「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時,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」(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85號民事 ...

土地法第34條之1【霸王條款】不小心你土地被賣!多數欺負少數人

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 ... 1.土地法第34條之1立法目的? · 2.土地共有是什麼? · 3.土地法§34-1處份行為有哪些?

[PDF]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為出賣人兼買受人之問題

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44, 該判決先引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66號 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 民事判決,說明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為之處分 並 ...

土地法341案例

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: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」為了使他共有人知道交易條件及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,全體出賣人在買賣 ...,【案例事實】甲、乙、丙、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,持分(應有部分)分別為35%、35%、20%、10%,現在有建商出高價想買下這塊土地,甲、乙認為機不可失,但丙、丁 ...,分別共有物其中1共有人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,倘共有人與第三人通謀虛偽買賣或贈與,...